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5〕56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利益,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5年7月2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利益,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统筹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编制年度资产采购计划,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并进行财务核算,定期对无形资产完整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清查;
(二)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管理;
(三)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管理;
(四)信息中心负责域名管理及软件系统建设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理等工作;
(五)法务负责商标权、校名校誉、特有标志管理,并审核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四条 各部门每年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本部门无形资产配置计划,由归口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论证后,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
第五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确定入账价值:
(一)原始产生并取得的专有技术、取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拥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作品(含计算机软件),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或申请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二)以受让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让所发生的总支出,包括支付的价款、登记费等确定。
(三)以受赠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赠时该无形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及因受赠而履行必要手续的费用支出等确定。
(四)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所有相关费用支出等确定。
(五)商业信誉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六)学校享有的其他无形资产,根据形成时支出的所有费用确定。
第六条 取得无形资产时,应由归口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做好交付使用验收,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份额,并按合同执行。
第八条 在成果形成、保护和资产登记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成果权利归属提出异议,由各归口职能部门会同法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调解决。各归口职能部门处理有关成果权利归属问题,涉及学校成果权利的放弃时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跟进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维护无形资产台账。
第十条 归口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执行,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维护等相关费用,保持学校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及特许使用的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职能部门拟定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在每个会计期末组织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测试结果显示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确认减值损失,并相应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执行。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售、出让、划转(调拨)、置换和核销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拟定合理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未尽管理职责或使用不当,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部门、个人,学校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