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
《广西外国语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4〕110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6月30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国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第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第五条 学校因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范围、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七条 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一)单位更名。
(二)因办公地址迁移需调整开户银行或开户网点。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需相应变更,如系统升级、银行网点撤并、内部业务调整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使用期限到期的银行账户。
(二)在存续期间一年内(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没有发生实际资金收付业务或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不含银行计付利息业务)。
(三)贷款合同期满并还清贷款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应按要求及时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不得出借、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实行专人专责,及时与银行对账,精准记录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定期检查银行账户使用情况,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账户被冻结或资金异常转出等重要事项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