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内部签字制度》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4〕109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了加强审批签字管理,以明确签字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内部签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6月30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内部签字制度
为了加强审批签字管理,以明确签字人员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使学校的各项管理有序,有据,有责任,有承担,各种手续规范、完备,特制定本审批签字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审批规定
(一)各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认真负责地了解审核待签字的材料,行使签字权。
(二)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根据审批权限、时限审批,不越级、不越权,对事实不清、流程不符、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向送签人或部门询问并要求解释,可签署保留意见乃至拒签退回或否决。特殊情况下需授权代理签字的,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后行使代签权。擅自授权代理签字,一律视作无效签字,并视情给予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行政处分。
(三)因为相关人员的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私舞弊等原因使学校造成损失或事故的,视情节对行使签字权的人员进行审批责任问责,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审批问责责任划分
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切实履行审批签字职责,认真执行学校制度,审批人对自己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签字负审批和领导责任:申办或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为第一审批责任人,各部门分管校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其他审批领导均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审批签字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问责
(一)在合同(协议、合约)、管理办法等资料文件流转审批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但未发现的;
(二)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因过错、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四)以上问责及处罚,即使签字人已调岗或离职,学校也保留追溯其审批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