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4〕108号)

时间:2024-06-30 来源: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

《广西外国语学院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4〕108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6月30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现金使用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原则上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学校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开户银行规定满足学校(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金额。出纳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限额保管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超过限额的现金,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柜。

 

第四章  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对后办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 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齐、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到有伪造、涂改凭证等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收取现金时出纳与交款人核对金额无误后交款人应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学校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经有效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提取。

 

第五章  现金盘点管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日业务终了,应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每月终了,由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及时将现金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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