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8-09-01 作者:财务处

广西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一切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 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务管理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校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归口负责” 的财  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 校设置财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   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 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财务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财务处岗位设置:财务处处长、副处长、 会计、 出纳。

第三节   财会岗位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处长职责。(1)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 政策,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制定本单位  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2)负责全处 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全处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处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3)组织编制本校的年度 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4)拟定内部财务制度,经批准后印发各部门执行,并根据实际操作情况不断完善。5)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工作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了解和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提高经济效益。6)负责处理本校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关系,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各项工作。(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8)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9)加强财务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   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2)配合处长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处长负责,监督检查各分管科室的工作,对分管工作内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3)加强对学校财经工作的调研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改进方法,对财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提出合理建议。

第九条   会计岗位职责。(1)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协助 副处长开展工作,把好财务收支关。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地登记账簿,按规定结账、报账,编制 财务会计月报、季报、年报,做到数字真实, 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每月进行财务分析,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领导报告。(3)及时编报工资表和协助发放教职工工资。(4)对各项开支的合理性、合规性、 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 绝办理,并有责任向上级汇报。(5)参与组织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6)定期对银行存款的账面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和对账单调节表相符。(7)负责全校会计档案整理工作,及时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立卷归档。(8)参与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执行。(9)认真进行往来结算,定期清理各类往来款项,控制往来款项的数量, 以防发生呆账。(10)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十条   出纳职责。(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不得 “坐支”现金,不得以 “ 白条”充库,不得挪用公款, 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账、款的检查。 (2)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做好学校内部各项经费的收支工作。(3)负责办理现金、银行存款业务(含 POS 操作系统)的收付工作,对不合法及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权拒付。(4)负责登记银行存款、 现金日记账,现金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5)所有款项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6)妥善保管好现金、各种票据,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银行账户,用完或作废的收费凭证、票据要及时办理核销手续。(7)年度结束将现金、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移交给会计整理立卷归档。(8)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节   会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1)财务主管任用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业务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2) 会计人员任用的条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在财会工作中能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并能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 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完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考核制度。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 岗位职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工作实绩等。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培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会法律、法规,学习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业务素质,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五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五条   移交人员移交时应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 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填制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出纳移交时,按清册逐项点交,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各明细账余额与总账余额一致,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 印章、及其他物品逐一点交。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须有监交人员监交。 一般会计移交由财务处处长监交;财务处处长移交由学校分管领导监交。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须注明移交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学校存档一份。移交人对所移交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一定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重新建立新账。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十八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 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财务处理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5)月末,根据 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报表要求数字真实、 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账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和全面性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二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任务:(1)保证学校按照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各项法令及财政财务制度,合 理、节约、有效地运用经费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保证学校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2)严肃学校财经纪律,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并抵制乱开支和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原则:(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地、全面地、准确地反映与汇报,不扩大、不缩小,不隐  瞒也不说假话。(2)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要对问题的性质以及错误的事实、情节、原因、后果、背景等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根据问题的大小与轻重程度、性质和政策规定,作恰如其分的处理。(3)检查出的问题,不能轻率地作结论,也不能凭个人好恶、情感和主观推测办事,必须有理有据,事实与数据确凿。(4)财务监督要坚持为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服务,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发展。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学校资金的监督。学校各种周转资金有无超过定额,收支的现金是否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留存的现金有无超过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2)对学校收入方面的监督。主要察看学校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合理组织,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对应上交的收入是否按规 定上交了,是否有拖欠、挪用以及截留、坐支等情况。(3)对学校支出方面的监督。学校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 内容与要求进行支付,有无乱支乱用、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与贪污受贿等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是否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服务,讲求办学效益;是否严格执行了费用开支标准,有无 擅自扩大范围与提高标准的情况。(4)对学校财产物资方面的监督。学校财产物资的购进、验收、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损失浪费与被盗窃的情况;教育、教学与科研设备的保管是否妥善,有无专人负责和有无乱堆乱放的情况;学校各种设备的利用率是高还是低,维修、保养、检查和使用是否有制度与科学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学校财产物资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方法:(1)财务检查。是通过对学校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认真细致的检查分析,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实现财务监督的方法。(2)实物检查。是一种对学校 设备、财产、物资的存放、保管、使用以及领取制度的检查、清查和盘点, 以核实设备、财产、物资的数量、价值,弄明情况,查清原因,得出结论的方法。(3)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观察,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找矛盾、摆问题,全面而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目的在于清查和核实问题,分析原因,找出责任人。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 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二十七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 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

第二十八条   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批程序:(1)书面申请:凡用款者必须填写《用款申请书》。(2)用款人所在处室领导签字。(3)主管校长或执行校长签字(4)董事长签字。

第五节  财务报销制度

第三十条   财务报销制度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借支报账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六节  出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出差管理制度按照《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有票据的购领、保管、缴销、管理统一归口财务处,具体管理工作由会计负责。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领用票据时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 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号、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核销。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1)票据的使用按《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项目和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执行。(2)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3)开具票据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填写齐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对提供的各种票据不得提前盖具印章,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4)对错填的票据将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 “作废”戳记。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1) 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2)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 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3)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4)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必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 非法携带空白发票、票据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更正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学校及下属各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伪造票据, 购买非正式收据、假发票,一经查出除一律查封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现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务校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大额现金的缴存、支取,要有保卫人员陪同。

第三十七条   现金限于本单位使用,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不得保留帐外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三十八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人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经财务处长审核并签章后,方能支取现金。现金收入必须当  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 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 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如有差错,立即查明原因。

第九节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财务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学校其他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业务,除了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需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二条   学校必须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的规定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进账单、支票、解款单等,开具票据必须准确规范;不得透支,不得签发“ 空头”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经济业务活动的先后顺序逐笔处理银行存款业务,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会计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有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编制调节表后,双方余额还不一致的,及时查找原因,属于记账差错的,应立即更正。

第十节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 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等具体工作,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会计凭证每月按规定整理、立卷、装订、归档;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一次按规定整理、立卷、装订、归档。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   各种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 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入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止号码, 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该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 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专室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由会计室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给学校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者,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 长期两类。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  清册保存 15 年,现金、银行日记账保存 25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和年度财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单位的会计月、季度报表保存 3 年。

第四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财务处和档案室共同鉴定,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长室批准 后,由财务处和档案室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同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未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永久保存的资料,在销毁时抽出,另行立卷。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存放有序、查找方便,防火、防盗、防潮、防蛀。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培养费、住宿费、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五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 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五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十四条   预算编报程序:各部门每年 11 月底以前向财务处编报本部门下一年度的支出,并附文字扼要说明其根据、理由;每年12月底以前向财务处编报本年度的支出执行情况,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每月要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2)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 “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3)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各项支出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处室不得在财务处管理之外设立账外账或 “小金库”。

第六十二条   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多头审批或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

第六十三条   财务处要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对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分别予以反映,并做到反映及时、情况真实、符合要求。

第六十四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人员经费管理:(1)学校人员工资支付时间及标准按本校制定的工资方案执行。(2)社会保障的提取和支付,严格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3)学校人员的工资统一由财务处核发。

第六十六条   公用经费管理:(1)办公费由校长办公室与财务处共同拟定各部门办公费用定额,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定额分配。(2)水电费由后勤处分生活区、教学区、办公区等区域分别装表,拟定各区域支出定额,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定额管理。对于超定额部分,要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加以控制。(3)差旅费要严格执行财务处制定的报支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报支范围和开支标准。(4)会议费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管理,要严格控制出席会议的人数、会期。(5)汽车燃油费用和修理费用的控制由后勤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6)专项业务费及办公设备添置的各项支出。如招生经费、教学参考资料费、体育维持费、教职工进修培养费、科研费、奖学金、社团活动费、特困生补助费以及办公设备的添置等由各处室在学年初拟定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纳入预算, 由财务处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1)学校的业务招待具体由学校办公室管理。(2)公务接待凡须安排就餐的,按对口接待的原则,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填写接待通知单,报分管领导审批。接待通知单应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对象、接待标准、陪同人员、就餐地点等内容。未经审批,其费用不予报销。(3)公务接待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流动资产管理。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 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1)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2)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资产占有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核实,学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3)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

第七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向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报送的年底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管理、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与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广西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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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