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01 作者:财务处

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固定资产:

(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即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

(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 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 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六)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统一调配、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 一 )土地 、 房屋及构建物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 二 )植物 、 家具 、被服装具类 、消防安全设施 、医疗卫生器械 、交通工具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三) 行政办公设备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网络设备由实验设备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四) 图书资料 、文物及陈列品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五) 运动场馆 、体育健身器材等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

(六) 其他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职责。

( 一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 、采购 、验收等工作;

2.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维护和统计工作;

3.提出固定资产调剂 、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4.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 、报损的技术鉴定, 并提出处理意见。

( 二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资产管理机构,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报修、安全、完整等具体管理;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报废、报损申报工作;

3.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 、建造 、改良 、受赠等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 一条   购入和自制 、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 、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 二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 、发票或固 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 、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资产领用、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可以私用的物品,如照相机、收录机、录音机等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建立个人保管使用,防止化公为私。凡借用上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借用期内损坏和丢失,均应负责全价赔偿。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管理、使用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仪器设备的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使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各部门移交资产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 一)机构调整时,由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 二)资产使用人员离职,须交清所用资产,并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归还或交接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 一)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要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 二)每年在 12 月 31 日之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或自查。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维护不力及闲置、多余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报失、捐赠、出售等。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校长签署意见,呈董事会审批;

(四)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以下要求处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

(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五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 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管。

第二十六条   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