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12-31 来源:财务处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外院发〔2024〕117号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12月23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益属性,落实法人财产权,控制财务风险,提升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规范经济秩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根据《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机制,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涉及财务预算、收费标准等重大财务经费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组织会计核算,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

第八条 财务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务处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校长、监事的直系亲属不得被聘任为财务处处长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财务处处长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出纳工作。

第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学校各项资金和财产均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方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制度(试行)》执行。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举办者出资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学校章程等承诺的出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为办学出资。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把货币资金按时转入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举办者以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资产应当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法律法规对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到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确定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政性补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出资。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出资用于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属于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为学校的负债。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范围内,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当存放在以学校名义开设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上,不得隐瞒、截留学校年度各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入通过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形式进行体外循环,不得将学校各项收入纳入举办方或任何第三方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收退费标准。学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除学校财务处以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的财政补助收入应当作为有限定用途的专项收入进行管理(政府部门明确按非限定用途的项目除外),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单独核算,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限定性财政补助收入、限定性捐赠收入形成的支出,作为限定性支出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支出核算应当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报销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完整票据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广西外国语学院内部签字制度》进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学校各项开支和报销应按照事前事后的审批流程规范执行。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举借并负有偿还责任和义务的债务方属于学校债务。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广西外国语学院负债管理制度》进行财务风险预警,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结转结余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限定性用途资金按国家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结余应当主要用于本校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红。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发展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发展基金: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二)学生奖助基金: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其他专用基金:学校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发展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出资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累积形成的资产以及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等,学校依法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和私分学校资产。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将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外国语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外国语学院往来账款管理办法》《广西外国语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资产管理处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学校应当严格资产处置程序,不得随意处置正在使用的资产,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出借或者转让资产。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借款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得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要求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收支情况的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体现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教职工待遇的资金支出占比、发展资金提取、关联交易、债权债务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责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广西外院院〔201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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