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外院【2016】6号)
各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 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 60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广西外国语学院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16 年 1 月 12 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 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 号)、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执行和管理。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
第三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专款专用、绩效考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一章 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由项目分管部门的校领导牵头,项目分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履其职,项目承担部门具体实施的全过程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机 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经费 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二)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组织做好专项经费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按绩效目标对专项经 费实施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四)资金项目分管校领导和直接管理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财政 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有重要责任。
第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做好专项经费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专项经费的预、决算。
(二)严格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经费,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三)负责编制专项经费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书。
(四) 自觉接受政府和学校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纪检、财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学校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 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根据需要向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做好专项经费项目的验收或清算工作。
(三)协助政府和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纪检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申请
第九条 学校所有专项经费一律按经费预算表使用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第十条 专项申请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当年度的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相应专项及经费需求,统筹安排上级专项,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上报。申报内容包括专项经费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执行期限等。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分期投入必须有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如上级资助项目与校内预算安排重复,则相应冲减学 校预算投入。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一律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上级资助专项批准后,财务部门将根据项目预算书和立项通知,以实际到账金额按规定拨入项目,并按照上级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专项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学校下达的控制数内,按要求进行预算细化,经批准后报财务部门据以划 拨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经费,一般不得开支与专项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应按项目和经费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上级专项应按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
第十七条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并呈董事会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 校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对专项经费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建 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并会同纪检、财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完成专项经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学校相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律监察、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 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