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外【2016】5号)
各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广西外国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 办法),现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到南宁市所属 县视为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为出差)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 人员要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 报校领导审核并呈董事会审批。需借款出差的,凭签批后的《出差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 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 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不包括出租车) |
校领导(副校长 级以上)正高职 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 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 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因公出差的,可以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原因需乘坐飞机的,事先要经董 事会批准后方可乘坐。凡事前未经批准,自行乘坐飞机发生的飞机票价在相应等级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票价内的可据实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如飞机票价低于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软座标准则按飞机票价实报实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根据实际情况报校领导批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时,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并可凭车票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 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绕道多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的上限是:副校长级以上领导、正高职称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 470 元;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每人每天 165 元,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可单人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 330 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区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40 元,区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50 元。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由接待部门安排伙食的,只发给往返途中(单程在 8-24 小时)伙食补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 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再单独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 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基层部门实(见)习,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根据具体 情况而定。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 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40 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学校派车的, 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南宁市内办公交通费按次补助,每次 40 元。
第六章 因公出国差旅费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必须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表》经校领导核准并报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 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 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自治区党政机关规定的一半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报销,并提交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 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 教职工出差期间,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费用(如游览费、参观费),均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方面的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的罚款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三)出差期间个人招待费一律不予以报销,因工作发生的招待费需写明事由经校领导和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0]23 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