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负债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4】52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负债行为,降低负债成本,减少负债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负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6月25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负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负债行为,降低负债成本,减少负债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三条 负债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
2.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
3.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规对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定期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债务。
第二章 负债管理
第五条 借入款项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借入款项属于“三重一大”项目,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学校应当在对拟筹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筹资方案(含用款计划)和还本付息方案,评估学校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水平。
(三)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学校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照合同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五)财务处应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并根据学校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六)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力、未来预算收入和贷款合同条款,制定学校的还本付息计划,保证学校资金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六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
(一)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二)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应付及预收款项。对挂账一年以上,并需继续挂账的款项,要列出清单,逐项说明原因。
(三)对挂账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财务处须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七条 应缴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三章 负债核算
第八条 财务处应及时确认负债,分类登记入账,如实反映债务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建立负债台账,台账要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借入、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同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财务处应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利息的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筹资费用;
3.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筹资费用。
第四章 负债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由财务处对学校的负债风险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不得以非办学发展用途举债。学校依法依规取得的借款只能用于学校建设、发展、运转,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学校,学校不对举办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举办者不得利用学校土地、校舍等教学设施进行抵押或者进行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由学校财务处拟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