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7-02 来源:财务处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外院发﹝2025﹞55号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5年7月2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根据物品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六类:0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2通用设备;03专用设备;04文物和陈列品;05图书、档案;0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从新增至报废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四)负责实施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对本单位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建账、交接、清查盘点、统计、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积极协助学校资产管理处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的安全、完整;保证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利用。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须设置至少一名资产管理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带领下,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外购、自建、改良、受赠等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根据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入账价值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入账价值由使用单位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一条 购入、自建和改良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办理有关固定资产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对其固定资产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各部门移交资产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协同经办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使用人员发生校内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形时,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或归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致使资产流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应定期组织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或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长期闲置、使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 学校至少在每年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和转让学校所分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凡需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正常教学、科研为基础;并向资产管理处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捐赠、出售等。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置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广外﹝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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