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外院【2018】72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保证本科生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18年8月25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生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是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付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预算,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报财务处安排。经费预算原则上以学生人数为主要参考标准,适当考虑专业性质和专业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实践教学经费,年底结余部分亦不得转为其他经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实习实践活动。
第六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实践教学专项检查,查阅实践教学相关文档、材料,确保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确有成效。
第三章 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参观门票费等。
(二)实习基地收取的费用:实习场地使用费、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基地维持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和实习耗材费。
(三)教师为开展实习教学涉及的各项费用:差旅费、实习指导费。
(四)实验经费:实验教学运行、维护经费,包括:实验耗材、不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的小型本科实验教学设备购置、教学设备维修费、本科实验教学资料费等。
(五)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费用: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所需的费用。
第四章 实践教学经费报销要求
第八条 学生实习费用报销
(一)交通费:在外地参加实践活动,学生一般应乘坐火车硬座、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交通费凭乘车票实报实销;在市内参加实践活动,交通费凭市内公交车票据实报销。需要统一租车的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凭票报销。
(二)住宿费:学生在外地实习,实习单位不提供免费住宿时,学生应选择能够开具正规发票的宾馆、招待所或学校宿舍住宿,费用凭正规发票报销。在市内开展实习原则上不给予报销住宿费。
(三)保险费: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报销。
第九条 实习基地收取的费用报销
(一)实习基地收取的场地使用费、管理费及维持费须开具正规发票,实习部门凭发票报销。
(二)支付实习单位人员的指导费、讲课费由实习指导老师附情况说明表后据实造表,提供指导人员的单位、个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金额,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报分管校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将指导费、讲课费转入校外指导人员的账户中。如校外指导费无法直接打卡,可由二级学院代领现金发放,由校外指导教师本人签领。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费用报销
(一)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报销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实习指导老师随学生一同租车前往实践地点,不再报销交通费。
(二)实习指导费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发放。
第十一条 实习实践结束后,指导教师将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票据凭证整理齐全并由学院院长签批,教务处对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总额、实际实习天数、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信息等进行核对、确认、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