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税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4〕53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校的税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税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6月25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税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三条 学校税务管理应注重税收合规性,坚决避免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 涉税岗位职能和责任如下:
(一)董事会负责审核学校的税务计划及税务报告,领导学校的税务工作;
(二)财务总监、财务处长负责进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调研,制定学校税务计划,编制税务分析报告;
(三)税务会计负责核算应交税额,填制税务申报表、附表及其他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第二章 税务申报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税务事项的申报流程:
(一)财务处应按时对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款进行核算,填写各应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报财务处长审核。
(二)财务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各项税金。如无应交税款,也应在申报期内进行零申报。
(三)发生应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业务后,财务处应按规定及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资料,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纳税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相关申报资料的完整、准确和规范。
第三章 税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全体教职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 学校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学校财务处协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强化税务管理的信息与沟通,确保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及时有效。财务处应定期编制税务分析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与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生效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