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外院发【2021】42号)

时间:2024-11-01

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1】42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1年5月21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

第二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管理方式进行收费。并按自治区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收取学生学杂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保管和核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将学生应当缴纳的费用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学生。

第五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后一个月内预缴本学年应缴费用。

第六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的本人应当在上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减(免、缓)交费用的申请,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审批期间缓交学杂费或部分学杂费;

第八条  申请减(免、缓)交费用,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一)学生本人或家长的申请减(免、缓)交费用申请书。学生本人申请的,应经家长签字认可;

(二)《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申请表须有班主任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章。

(三)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关于学生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

(四)学生家长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审批

(一)学生持以上文件到学工处资助中心办理审批。

(二)学校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两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减(免、缓)缴费用条件的,学校应当书面答复申请学生,并指定缴费最后期限。

第十条  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和因其他原因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重新入学后,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第三章  退费

第十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的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应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应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三)代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应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退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领导已审批的《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退(转)学申请表》及《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

(二)学生缴纳凭证原件;

(三)学生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外院〔202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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