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5〕10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的规定,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5年3月4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 费
第二条 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管理方式进行收费。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收取学生学杂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保管和核销。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的本人应当在上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减(免、缓)交费用的申请,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审批期间缓交相当于贷款金额的学杂费。
第七条 申请减(免、缓)交费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审批的《减(免、缓)交费用申请书》或《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
(二)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
第八条 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和因其他原因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重新入学后,按入学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第九条 学校执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章 退 费
第十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的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 个月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电卡、水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应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应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三)代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应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审批的《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退(转)学申请表》及《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
(二)学生缴纳凭证原件;
(三)学生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广外发〔202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