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外【2017】25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加强预算管理,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17年11月8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具体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处负责。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上报董事会。
第五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分为:
(一)新年度的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董事会审批,此为一级管理。
(二)把通过的预算支出计划指标分到使用部门,此为二级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是学校预算的执行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提交财务处审核汇总,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基本依据;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八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要强化学校的内部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本年度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情况(年度预算要求细化)到财务处为“一上”。
第十四条 财务处以部门上报的预算和学校预测的实际收入情况为基础,按照事权与财权基本对称的原则,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经费需求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财务处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财务处“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上报财务处为“二上”。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二上”经费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校内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并按程序审批后,正式下发各部门预算指标(“二下”)。“二下预算”即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
(1)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2)提供服务性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3)经营收入:核算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全校人员工资、津贴,学生的生活补贴、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支出;全校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人数计算。
(2)教学业务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教学业务费支出的编制按照“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教学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
(3)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公用支出和行政部门公务费,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4)专项支出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各部门在编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时,须详细说明各专项经费项目的立项依据、预期效果和项目可行性。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正式下发后,各部门要在预算额度内管好、用好本部门经费,严格执行学校经费审批制度,加强对部门经费支出情况的掌握和监控,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教学科研经费预算由校长审批,非教学类的预算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要做到事前控制,制定各种预算控制指标,加强各种事前事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严格做到过程控制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年度决算后编制决算报告,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五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缩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等。
第二十六条 确需调整预算的部门,应在预算调整因素出现时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本部门(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拟调整预算原因和调整预算具体方案(包括预算项目名称、金额、原因及有关说明等)。财务处对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针对必须调整预算的项目集中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或单项预算调整方案报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未列入预算的临时性、突发性专项经费,又无法在部门预算中开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费需求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可适时调整或追加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项目,由财务处进行调整,变更相应的预算额度,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财务处严格监督调整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如存在违反财经规章制度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