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外院发〔2025〕13号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了规范学校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5年3月11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培养费、住宿费、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俭节约。
第四条 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必须纳入预算。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财务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本部门的各项收支预算;及时向财务处报送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严格按照核准的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条 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年度预算。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具体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院级预算的执行,提出院级预算调整草案,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各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批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审批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
(一)提供服务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服务收入;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三)捐赠收入,即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校的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向财务处编报本部门下一年度的支出,并附文字扼要说明其根据、理由;
第十五条 财务处汇总各部门预算后,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部门上报的资金需求细化校内预算,次年2月底完成校内预算草案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中的各类项目的年终余额,属于基本支出的,除项目设立周期超过一年的,可在项目周期内结转下年使用,其他的年终统一收回后用于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属于项目支出的,科研项目在研发周期内可继续用于下一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其他专项的资金,根据专项资金下达部门的管理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收入预算根据各类财政拨款定额、学生收费标准以及学校内各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测算。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离休费依据在册教职工人数、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标准、离休人员的档案工资、上级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据实编报;奖助学金依据在校生人数,根据国家与院内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标准核定。
(二)其他项目经费根据业务特性、实际工作内容单项
核定。
(三)年度预算中预计发生单项超过300万元的大额预算支出事项,须逐项列出,内容包括预算项目名称、用途、金额、预计实施时间。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院内其他专项支出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据实编报,科学论证,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二十条,财务处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务处部署,各部门必须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将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务处审核汇总
第二十一条 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二条,获得财政性补助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审后上报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校级预算草案由财务处汇总编制,必须经财务处处长签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定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预算的具体实施工作,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管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的创收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不得私设“小金库”;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履行相应的职责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与学校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建议财务处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部门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必须由财务处组织管理,在以学校名义合法设立的账户下使用。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在预算年度中,一般不调整各部门预算,但由于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收支的:
(二)需要调整重大事项预算安排的:
(三)需要调整预算项目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应定时收集整理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调整申请,并根据学校财力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依程序报送校长办公会、董事会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及时下达各部门。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不得私自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对违反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因相关部门专项拨款的增加且不需要学校提供配套资金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拨款的各部门必须及时向财务处报备有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纪委对学校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定期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十九条,全院教职员工、全体学生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报告。财务处有责任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纠正错误,落实整改,同时有义务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广外[2017]25号)同时废止。